先進文明將在1000年內使行星過熱不再宜居 - 國家地理雜誌官方網站|探索自然、科學與文化的最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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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個“新質生產力展館”開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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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月球探测掀起新一轮热潮。中国科学院院士、探月工程四期首席科学家王赤在作《国际月球科研站的总体科学目标》报告时,对月球科研站的未来建设方向作了具象化的描述。“国际月球科研站是多国联合在月球表面和月球轨道上建设的、长期自主运行,短期有人参与,可扩展可维护的综合性科学实验设施。”王赤表示,空间科学是航天国际合作的主渠道。月球地质、月基天文、地月环境、科学实验、资源利用等5个方面,是未来国际月球科研站建设的科研主题。
“从太空获取电能再传回地球”,在未来不再是异想天开。中国工程院院士、重庆大学教授杨士中正带领团队开展“向太空借电”的研究。杨士中介绍,围绕太空太阳能电站技术验证,其团队已完成总体方案设计,并在高压大功率电力技术、无距离无线能量传输、空间电力材料与器件、总体系统集成与验证等方向上,进一步开展技术研发与试验。
“深空探测是全球航天科技竞争的制高点,从月球、火星到行星及小行星探测,我国深空探测正在走向更远、更深的新阶段,探索太空生存技术,拓展人类生存空间。”中国工程院院士、重庆大学校长王树新称,近年来,重庆大学持续推动太空技术创新,涌现出一批学术成果。比如大规格复杂结构功能一体化镁合金适配构件,已成功应用于天舟八号货运飞船,助力我国载人航天工程空间站应用与发展阶段的第三次“太空快递”任务;又如,助力“嫦娥四号”任务载荷,实现人类在月球背面首次开展生物试验,成功培育出月球的“第一片绿叶”等。
中国科学院院士于登云说,当前,深空探测是航天大国进行激烈竞争的重要领域,关切国家未来的发展战略利益、发展权益和国家长久发展安全,正经历从无人飞行到载人长期驻留,从一次性任务发射到大规模空地往返进出外层空间、从空间站建设到地外无人、有人基地建造转变的发展阶段。大会的召开,为国内外师生提供了一个交流思想、分享最新太空生存和开发利用技术的平台,也为推动太空技术的国际合作和共同进步搭建了桥梁。
“当前,深空探测进入新的阶段,开展地外有人基地建设、开发利用外空资源,将是人类拓展生存空间划时代的发展机遇,面临严峻的科学、技术和工程挑战。”中国工程院院士王礼恒通过书面致辞表达期待,希望参会的院士、专家继续坚持大胆创新,深化国内外合作,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培养更多航天领域的专业人才,推动航天技术的前沿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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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介绍,日前,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2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此火狐app下载,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范围,但此类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犯罪团伙仍然能够不断获取前述作案工具,继续作案。此外,虽然金融、电信、互联网领域已明确规定实名制,但仍有少数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规避风控措施,或者通过其他手段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使实名制规定难以有效落实。
为深入贯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打击治理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提供有效的惩戒手段和政策依据,进一步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切实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工作,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深入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共同制定本《惩戒办法》。
《惩戒办法》坚持依法认定、预防为主。《惩戒办法》严格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惩戒对象范围,坚持依法惩戒,区分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惩戒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更具有操作性。同时,《惩戒办法》明确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惩戒办法》还规定,在惩戒期限内,相关企业对被惩戒人员本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电话卡的多项功能进行限制,从技术层面严防再犯。
《惩戒办法》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施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同时,《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